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民初417号
原告:**,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上海彧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街道侯集村村委会隔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街道侯集村村委会隔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上海彧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聂新国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晓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