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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钢成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31873号 原告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兴社区固戍一路533号伟成智能产业园B栋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9218202G。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钢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08弄钢领4号楼6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143M2G。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彧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绥化路265弄34门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3324368633。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