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31873号
原告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兴社区固戍一路533号伟成智能产业园B栋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9218202G。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钢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08弄钢领4号楼6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143M2G。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彧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绥化路265弄34门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3324368633。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