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允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上海允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21民初1684号
原告: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建杨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诚中天(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允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3560号4号楼2层东裙楼A区206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允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由,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666元,减半收取1833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233元,由原告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旻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