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131号之一
原告:上海邮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郏店村路358号1幢1层B区1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桃源镇政府大楼东侧恒信大道88号(东方恒信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C幢209室)。
被告:***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层海路888号3号楼1层(上海***数据产业园)。
被告:***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五号办公楼653室。
被告:**(上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Z区324室。
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3560号4号楼2层东裙楼A区2067室。
被告:***,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上海邮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苏州*****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不明,被告***实际居住地址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江岱毅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