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允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邮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131号 申请人:上海邮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郏店村路358号1幢1层B区107室。 被申请人:苏州*****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桃源镇政府大楼东侧恒信大道88号(东方恒信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C幢209室)。 被申请人:***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层海路888号3号楼1层(上海***数据产业园)。 被申请人:***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五号办公楼653室。 被申请人:**(上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Z区324室。 被申请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3560号4号楼2层东裙楼A区2067室。 被申请人:***,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上海邮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苏州*****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邮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04,923.61元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04,923.61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鑫 书 记 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