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131号
申请人:上海邮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郏店村路358号1幢1层B区107室。
被申请人:苏州*****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桃源镇政府大楼东侧恒信大道88号(东方恒信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C幢209室)。
被申请人:***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层海路888号3号楼1层(上海***数据产业园)。
被申请人:***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五号办公楼653室。
被申请人:**(上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Z区324室。
被申请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3560号4号楼2层东裙楼A区2067室。
被申请人:***,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上海邮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苏州*****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邮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04,923.61元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04,923.61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鑫
书 记 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