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131号之三
原告:上海邮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郏店村路358号1幢1层B区1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桃源镇政府大楼东侧恒信大道88号(东方恒信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C幢209室)。
被告:***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层海路888号3号楼1层(上海***数据产业园)。
被告:***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五号办公楼653室。
被告:**(上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Z区324室。
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3560号4号楼2层东裙楼A区2067室。
被告:***,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邮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同年3月6日,因六被告实际经营地址及实际居住地址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同年4月4日,原告上海邮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邮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73.85元,减半收取计2,186.93元,财产保全费1,544.62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上海邮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江岱毅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