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允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邮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131号之三 原告:上海邮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郏店村路358号1幢1层B区1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桃源镇政府大楼东侧恒信大道88号(东方恒信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C幢209室)。 被告:***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层海路888号3号楼1层(上海***数据产业园)。 被告:***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五号办公楼653室。 被告:**(上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Z区324室。 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3560号4号楼2层东裙楼A区2067室。 被告:***,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邮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同年3月6日,因六被告实际经营地址及实际居住地址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同年4月4日,原告上海邮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邮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73.85元,减半收取计2,186.93元,财产保全费1,544.62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上海邮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江岱毅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