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允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乐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5518号 原告:上海乐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453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3560号4号楼2层东裙楼A区206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乐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乐豪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乐豪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40.70元,减半收取计4,770.35元,由原告上海乐豪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