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5518号
原告:上海乐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453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3560号4号楼2层东裙楼A区206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乐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乐豪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乐豪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40.70元,减半收取计4,770.35元,由原告上海乐豪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