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东方商务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联系地址上海市制造局路27号5楼。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姚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世家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 地上海市黄陂北路227号B座218室。 法定代表人单志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上海华东师大电器有限公司(原为上海华东师大电器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沙江路10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上海东方商务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世家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华东师大电器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3)***(商)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东方商务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的委托代理人姚诚、***;被上诉人上海世家装饰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上海华东师大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理程序上遗漏案件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故应由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3)***(商)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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