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21执12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阳谷锐利斯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西湖镇西湖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肖凯,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泰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怀宁路以东置地广场C座1108室。
法定代表人:程桂银,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阳谷锐利斯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泰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足额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泰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冻结(账号:34×××61)。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郝红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秦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