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泰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阳谷锐利斯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安徽泰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21民初1822-2号
原告:阳谷锐利斯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西湖镇西湖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肖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泰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怀宁路以东置地广场C座1108室。
法定代表人:程桂银,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谷锐利斯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泰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被告安徽泰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19年5月2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安徽泰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账号:43×××17)。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辛耀云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