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泰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明宁健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泰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4民初1423号
原告:合肥***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合肥市庐阳区杏花村镇桃花社居委桃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3MA2NEXTCOY(1-1)。
法定代表人:方良明,总经理。
被告:安徽泰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怀宁路以东置地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HJK7M。
法定代表人:程桂银,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泰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泰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安徽泰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99元,减半收取2999.5元,由合肥***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司明秀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