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创兴分公司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执保696号
申请保全人: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王家铺社区十组。
法定代表人:谭志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创兴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腰堤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邵明福,该公司负责人。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力方,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代理。
被保全人:湖南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金凤街道办龙天小区。
法定代表人:肖广权,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创兴分公司与被保全人湖南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湘0703民初43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湖南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湖南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62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夏 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唐寅
书 记 员  聂 伟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