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022民初139号
原告:阿克***鑫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人民东路162号(***小区)西2号商铺13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壹加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壹加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
被告:赵然然,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
原告阿克***鑫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然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阿克***鑫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鑫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以补充新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阿克***鑫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08元,减半收取计4154元,由阿克***鑫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乔 鑫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涂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