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阜新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21民初1931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日生,汉族,现住阜蒙县人民医院住宅楼2#一单元-60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梅,女,1974年11月9日生,汉族,现住阜蒙县人民医院住宅楼2#一单元-601。
被告:阜新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韩家店镇民主路20-1-130号。
法定代表人:杨冬,职务经理。
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阜蒙县发展大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赵东宇,职务主任。
被告:阜新盛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蒙县建阜路中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项福禄,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青山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石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