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2民初2237号之一
原告:平邑宏泰石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3491171210,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北方石材市场A区8号。
法定代表人:管磊,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霄,山东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颜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PP5XC38,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颜店镇颜店花园2号。
负责人:魏建功。
被告:山东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326166545E,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铁北路以南吕公堂路以东西顺河一期商业1-7号。
法定代表人:董金军,职务总经理。
被告:聂宝珍,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绪章,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宝珠(别名聂银盛),男,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邹城市。
原告平邑宏泰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颜店分公司、山东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聂宝珍、聂宝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审理中,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平邑宏泰石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邑宏泰石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邑宏泰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70元,减半收取计3085元,由平邑宏泰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庞 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袁 波
书 记 员 张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