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乾方商贸有限公司、济某某达钢铁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2民初35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乾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齐河县城区黄河大道10号金融中心A座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MA3N3Q0D7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济***达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接庄街道鲁西南钢材市场西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P52BR9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济***达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方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都济宁市兖州区工业园区西安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166080741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山东方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山东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铁北路以南、***路以东,***一期商业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326166545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本院审理山东乾方商贸有限公司与济***达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方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前调阶段作出(2022)鲁0812财保3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济***达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方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动产或不动产)。2023年2月21日山东乾方商贸有限公司以各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做出(2023)鲁0812民初35号裁定书予以准许。同日,山东乾方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济***达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方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山东乾方商贸有限公司对济***达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方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已被准许,针对济***达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方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济***达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方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动产或不动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白 扬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邹欣彤 书 记 员  李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