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2财保332号
申请人:山东乾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齐河县城区黄河大道10号金融中心A座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MA3N3Q0D73。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达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接庄街道鲁西南钢材市场西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P52BR96。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方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工业园区西安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166080741G。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铁北路以南***路以东西顺河一期商业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326166545E。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申请人山东乾方商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2月12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达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方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动产或不动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达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方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动产或不动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乾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