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2民初1371号
原告:山东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铁北路以南***路以东西顺河一期商业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326166545E。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山东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