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2民初1371号 原告:山东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铁北路以南***路以东西顺河一期商业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326166545E。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山东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