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民终45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理明,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刘宜林,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安徽辰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花园大道17号包河互联网产业园1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3273135M。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谢理明因与被上诉人***、安徽辰实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11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理明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谢理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理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谢理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苗
审 判 员 张 健
审 判 员 温占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 远
书 记 员 顾斯斯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