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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民终19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宜林,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怀霞,女,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宜林,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桂花,女,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梅,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安徽辰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花园大道**包河互联网产业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3273135M。

法定代表人:李怀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李怀霞因与被上诉人田桂花、安徽辰实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11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怀霞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怀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怀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李怀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洁

审判员 钱 岚

审判员 王 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宇晨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