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阿克苏宝鼎建材有限公司、新疆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2901民初822号
原告阿克苏宝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阿克苏宝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现原告阿克苏宝鼎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阿克苏宝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80元,减半收取计11,290元,由原告阿克苏宝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小丽
书  记  员   廖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