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2901执保10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阿克苏宝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依据(2020)新2901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月8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新疆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66591元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阿克苏宝鼎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作出的(2020)新2901财保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66591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安 宁
书  记  员   郭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