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2901民初6313号
原告阿克苏市中信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新疆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阿克苏市中信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市中信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新疆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市中信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6152.9元,减半收取计3076元,由原告阿克苏市中信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包智明
书记员 李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