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阜新市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904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地址: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阜新市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自新,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现住阜新市太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阜新市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闫自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阜新市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闫自新、***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阜新市荣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闫自新、***于2018年10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2018年11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执行人**100000元,余款及利息于201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0904执1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高岩
执行员***
执行员代英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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