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902财保28号
申请人:上海崇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82079110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小沙街道长白海工路**会信用代码913309007943584766。
法定代表人:**喜。
申请人上海崇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2019年9月6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争议仲裁案受理通知书等提交本院。2019年9月12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崇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470000元,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崇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卢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