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

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奥维乐蒙娜斯航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72执139号
申请执行人: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小沙街道长白海工路**。
法定代表人:**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航运公司(AVLEMONASSHIPPINGCO.)。住所地:利比里亚共和国蒙罗维亚布罗德街**。
被执行人:阿罗阿尼亚海事公司(AROANIAMARITIMES.A.)。。住所地:希腊雅典11512瓦西里斯索菲亚大道**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航运公司、阿罗阿尼亚海事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72执1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邬先江
审判员*锋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