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

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与慕尼黑商人航运有限公司、路马航运新加坡私人投资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72民初654号
原告: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小沙街道长白海工路**。
法定代表人:**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慕尼黑商人航运有限公司(MunichTraderShippingCo.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霍巴特广场**(13-14HobartPlaceLondonEngland,UnitedKingdomofGreatBritainandNorthernIreland)。
被告:路马航运新加坡私人投资有限公司(LomarShippingSingaporePte.Limited),住所地,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安顺路安顺20大厦**01AnsonRoad10-01ATwentyAnson,RepublicofSingapore)。
原告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与被告慕尼黑商人航运有限公司(MunichTraderShippingCo.Limited)、路马航运新加坡私人投资有限公司(LomarShippingSingaporePte.Limited)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以被告方已履行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18元,减半收取2509元,由原告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