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72民初654号
原告: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小沙街道长白海工路**。
法定代表人:**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慕尼黑商人航运有限公司(MunichTraderShippingCo.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霍巴特广场**(13-14HobartPlaceLondonEngland,UnitedKingdomofGreatBritainandNorthernIreland)。
被告:路马航运新加坡私人投资有限公司(LomarShippingSingaporePte.Limited),住所地,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安顺路安顺20大厦**01AnsonRoad10-01ATwentyAnson,RepublicofSingapore)。
原告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与被告慕尼黑商人航运有限公司(MunichTraderShippingCo.Limited)、路马航运新加坡私人投资有限公司(LomarShippingSingaporePte.Limited)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以被告方已履行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18元,减半收取2509元,由原告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