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

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浙江太平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902执恢195号
申请执行人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定海区长白乡前岸新村51号,组织机构代码:79435847-6。
法定代表人钱兴中。
被执行人浙江太平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经济开发区B区甬兴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94359161。
法定代表人颜晔。
申请执行人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太平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浙舟商终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恢复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太平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废钢销售款857606.4元并支付自2012年9月14起至款项实际支出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12376元,执行费10976.0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信息进行查询。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本案执行到80000元人民币执行款,现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浙0902执恢195号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以及与执行和解相关的义务主体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杰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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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