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

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奥维乐蒙娜斯航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72财保53号
申请人: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小沙街道长白海工路1号。
法定代表人:钱兴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立艇,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奥维乐蒙娜斯航运公司(AVLEMONASSHIPPINGCO.)。住所地:利比里亚共和国蒙罗维亚布罗德街80号,由Rroania海事公司转交(80,Broadstreet,Monrovia,Liberia,c/oAroaniaMaritimeS.A.)。
被申请人:阿罗尼亚海运公司(AROANIAMARITIMES.A)。住所地:133,VassilisisSoflas,11521,Athens-Greece。
申请人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以“奥维乐蒙”(AVLEMON)轮的经营人被申请人阿罗尼亚海运公司拖欠其修理费为由,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扣押被申请人奥维乐蒙娜斯航运公司所有的停泊在舟山港的利比里亚籍“奥维乐蒙”轮,要求两被申请人提供1500389美元担保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的申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海事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奥维乐蒙娜斯航运公司所有的停泊在舟山港的利比里亚籍的“奥维乐蒙”(M/VAVLEMON)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奥维乐蒙娜斯航运公司、阿罗尼亚海运公司向申请人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或本院提供150万美元或其他可靠担保,以解除船舶扣押;
四、申请人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
五、扣船期间船舶的安全、管理由被申请人奥维乐蒙娜斯航运公司负责;
六、本案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保全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云
代理审判员  单亚娟
代理审判员  刘啸晨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书 记员  朱宣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
扣押船舶命令
(2016)浙72财保53号
本院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浙72财保53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奥维乐蒙娜斯航运公司所有的利比里亚籍“奥维乐蒙”(AVLEMON)轮。现将该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港长白码头予以扣押。
此令。
院长: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
协助执行扣押船舶通知书
(2016)浙72财保53号
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浙72财保53号民事裁定,并据此于同日作出(2016)浙72财保53号扣押船舶命令,对停泊在舟山港长白码头的被申请人奥维乐蒙娜斯航运公司所有的“奥维乐蒙”(AVLEMON)轮予以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第(二)项:
一、对该船予以监督,限制其离港;
二、对该船不予办理离港手续;
三、对该船不予办理转让、抵押、光船租赁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1、本院2016年9月21日(2016)浙72财保53号民事裁定书壹份。
2、本院2016年9月21日(2016)浙72财保53号扣押船舶命令壹份。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王凌云0580-2323356
宁波海事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2016)浙72财保53号
时间:2016年9月21日下午
地点:舟山法庭办公室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王凌云
合议庭组成人员:王凌云、单亚娟、刘啸晨
书记员:朱宣颐
评议申请人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奥维乐蒙娜斯航运公司诉前申请扣押船舶一案相关事宜。
记录如下:
王:(介绍案件,详见审理报告)。主体上,申请人是与被申请人阿罗尼亚海运公司签订船舶修理合同,欠修理款的主体是该公司。但是经查,该船所有权人系被申请人奥维乐蒙娜斯航运公司,故申请人将本案列了两个被申请人,因为申请人享有船舶留置权,所以其扣押船舶有法律依据,主体上同意将该两公司列为被申请人。证据上,申请人提供的船舶修理合同,账单目录、电子邮件可以较充分证明双方存在船舶修理关系且被申请人拖欠支付修理费的事实,符合扣押船舶的条件。且该船已于去年5月由本院扣押于该船厂,根据最高院关于扣押船舶的规定,海事法院应不同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可以对本院已经扣押的船舶采取扣押措施。申请人称现船舶因修理纠纷,未修理完毕,船舶主机不能正常运转,请求尽快扣船,以便下步处理。关于担保方面,申请人提供了保函担保,目前原件已收到。我的意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扣押船舶的条件,可以准予扣船。
单:扣押方面,我初步同意承办人意见。从案件事实看,申请人提供了船舶修理合同等证据,能够比较清楚证明申请人被拖欠船舶修理款的事实,申请人享有船舶留置权,两被申请人一个是合同相对人,一个是留置权的承担主体,列两个被申请人应该没有障碍。另外,经初步审核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提供150万美元担保比较合理。我同意主审人意见,准予扣船。
刘:联系之前的案件,该船已经被我院扣押,但一直没办法处理,现在申请人作为留置权主体提出扣船,可以有益于船舶的下一步处理,而且其相关证据也齐,扣押条件具备,同意准许扣押。
合议庭一致意见:
扣押“奥维乐蒙”(AVLEMON)轮。
合议庭成员签名:
关于申请人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奥维乐蒙斯航运公司、阿罗尼亚海运公司申请扣押船舶纠纷一案的审理报告
(2016)浙72财保53号
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申请人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奥维乐蒙斯航运公司、阿罗尼亚海运公司申请扣押船舶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凌云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单亚娟、刘啸晨参加评议。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小沙街道长白海工路1号。
法定代表人:钱兴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立艇,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奥维乐蒙娜斯航运公司(AVLEMONASSHIPPINGCO.)。住所地:利比里亚共和国蒙罗维亚布罗德街80号,由Rroania海事公司转交(80,Broadstreet,Monrovia,Liberia,c/oAroaniaMaritimeS.A.)。
被申请人:阿罗尼亚海运公司(AROANIAMARITIMES.A)。住所地:133,VassilisisSoflas,11521,Athens-Greece。
三、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及其理由
申请人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以“奥维乐蒙”(AVLEMON)轮的经营人被申请人阿罗尼亚海运公司拖欠其修理费为由,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扣押被申请人奥维乐蒙娜斯航运公司所有的停泊在舟山港的利比里亚籍“奥维乐蒙”轮,要求被申请人提供1500389美元担保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的申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四、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申请人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一、本院2015保37号民事裁定书,船讯网船舶信息,证明涉案船舶为被申请人奥维乐蒙娜斯航运公司所有的事实;
二、船舶修理合同,证明被申请人阿罗尼亚海运公司将船舶委托给申请人修理的事实;
三、账单目录、电子邮件,证明申请人对涉案船舶进行维修,并产生了相应修理费,双方曾就修理费结算、支付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事实。
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提供保险公司的保函予以担保。经合议庭讨论,予以准许。
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扣押“AVLEMON”船
主审人王凌云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