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海富壹号风电工程(洋浦 )有限公司等申请扣押船舶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72财保29号
申请人:××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左××,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
申请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停泊在××××码头的“××(××)”轮,并要求二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388.9万元或其他可靠担保以解除船舶扣押。申请人提供了××××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公司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公司提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押停泊在××码头的“××(××)”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公司、“××”(××)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向申请人或本院提供人民币388.9万或其他可靠担保,以解除船舶扣押;
四、申请人××公司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
五、扣船期间船舶的安全、管理由两被申请人负责;
六、本案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公司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保全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