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胜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胜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9民初48号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30日,住四川省沐川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德贵,犍为县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胜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石桥镇东滨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MA62K3947F。

法定代表人:袁巧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先春,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胜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34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聂大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