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9民初48号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30日,住四川省沐川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德贵,犍为县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胜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石桥镇东滨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MA62K3947F。
法定代表人:袁巧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先春,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胜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34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聂大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