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
(2020)川0191民初9465号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
2020年9月21日
当
事
人
原告
原告:***为巨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科园二路**。
法定代表人:王大力,职务不详。
被告
被告:四川蜀**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易,职务不详。
撤诉原因
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直至2020年10月9日,已逾七日,原告仍未预交,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申请。
裁定事项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方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为巨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航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邓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