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锐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成都锐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先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7民初3891号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南二段**号A世界资讯广场**楼。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锐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北街*号*栋*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先用,职务不详。
被告:*先用,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方林,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告:**,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成都锐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先用、**、***、方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29元,减半收取计22114.5元,由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闵筱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