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3民初7661号
原告:***,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云,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庆,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彰,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远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合肥市政务区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EKR4U。
法定代表人:许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清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