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01民初604号
原告:新疆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0MA775DLM2D,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喀什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壹加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原告新疆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新疆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新疆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36.2元,减半收取计6,118.25元,由新疆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洁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阿依古丽伊斯马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