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302财保10号
申请人:图***市路易通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市前海西街27号(双创中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聪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川渝大厦8层81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图***市路易通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解放南路支行6505××××0052账户内的存款460000元。申请人图***市路易通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图***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图***市路易通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解放南路支行6505××××0052账户内的存款46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820元,由被申请人新疆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韩 庆 莉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它尼•买买提衣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