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喀什恒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01民初558号 原告:新疆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喀什恒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昀嘉***事务所律。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喀什恒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因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将诉讼请求3060928.8元变更为10000元,故本院应当退还原告多收的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依据诉讼标的,本案应收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疆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5643.72元(原告新疆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新疆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收取诉讼费15618.72元。 审判员 方 娜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