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昆玉市昆创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新疆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1301民初149号 原告:昆玉市昆创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昆玉市兵地融合商业街建设项目6栋1层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天(和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川渝大厦8层8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昆玉市昆创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昆玉市昆创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昆玉市昆创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