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兵0302执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图木舒克市路易通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图木舒克市前海西街2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聪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喀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川渝大厦8层81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图木舒克市路易通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受理,案件标的409702.63元。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新疆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文书,责令其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执行费并书面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于2024年1月4日、2月8日、3月18日、4月18日,分别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发出查询通知书,并向辖区内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新疆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经查:
1、查明被执行人新疆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共开设存款账户30个,账户内有部分存款,但部分账户为保证金账户,其余账户已被多家法院先行冻结。本院已将其银行账户采取限额冻结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新疆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付通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
3、查明被执行人新疆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新疆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委托查封,因车辆无法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5、查明被执行人新疆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
6、查明被执行人新疆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持有公司股票、股权。
7、查明被执行人新疆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保险。
三、2024年1月3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新疆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4年4月1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新疆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经调查被执行人新疆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五、2024年4月26日,本院将案情告知申请执行人图木舒克市路易通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疆云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工作笔录、案款发放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案申请标的409702.63元,未执行到位409702.6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