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226民初887号
原告:肉孜托乎提买托合提,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
被告:**,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被告:新疆路桥南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文化路74号。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小明,湖南超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肉孜托乎提买托合提与被告**、新疆路桥南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肉孜托乎提买托合提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肉孜托乎提买托合提撤诉理由成立,现原告肉孜托乎提买托合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肉孜托乎提买托合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11元,由肉孜托乎提买托合提负担。
审判员 布威海丽且姆阿卜力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热依拉木阿布都艾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