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123民初368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且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芬,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路桥南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0068805470F,住所地新疆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小刚,湖南超前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伟,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斌,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路桥南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 琴 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热依汗古丽如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