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路桥南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新疆路桥南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001民初266号



原告:***,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原告:***,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险峰,新疆元正盛业(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江兰,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平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辉,新疆辛建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路桥南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文化路74号2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小明,湖南超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图什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阿图什市帕米尔路西109院。

法定代表人:周明来,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路桥南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阿图什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新疆路桥南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阿图什市交通运输局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57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纪苏 荣

审 判 员  李  琳

人民陪审员  刘 忠 民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向  卉

书 记 员  刘 丹 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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