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001民初266号
原告:***,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原告:***,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险峰,新疆元正盛业(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江兰,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平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辉,新疆辛建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路桥南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文化路74号2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小明,湖南超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图什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阿图什市帕米尔路西109院。
法定代表人:周明来,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路桥南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阿图什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新疆路桥南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阿图什市交通运输局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57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纪苏 荣
审 判 员 李 琳
人民陪审员 刘 忠 民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向 卉
书 记 员 刘 丹 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