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路桥南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31民终2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1年5月27日出生,个体,现住新疆且末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5年6月28日出生,个体,现住新疆泽普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6年10月13日出生,个体,现住新疆库尔勒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路桥南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0068805470F,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文化路74号2幢。
法定代表人:王永学,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新疆路桥南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2018)新3123民初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 子 勤
审判员 张 荣 琴
审判员 努尔阿里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帕孜 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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