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21民初19号
原告:***,男,1948年02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现住上饶市经开区。
被告:常州华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星湖商务广场6幢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8997988X0。
法定代表人:陈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07月0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被告:余穗波,男,1975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原告***诉被告常州华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余穗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2元,减半收取4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 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