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德(天津)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天津中天邯广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1民初7969号
原告:***,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告:天津中天邯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大直沽宫前东园**楼4门**。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宝德(天津)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维多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阜锦道**万汇文化广场1,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阜锦道**万汇文化广场**楼3们411A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天津中天邯广商贸有限公司、宝德(天津)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维多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另一原告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维多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正在审理中,而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审判员桂炉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