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海恩泰(天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联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泰(天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财保9号 申请人:天津联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街道武宁路2号1-3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天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9号(***技园区乐金电子公司内C1栋2楼)。 法定代表人:PARKJUNEHYUN(***)。 申请人天津联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泰(天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6,313.5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2022年7月4日,天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联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天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6,313.5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402元,由申请人天津联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