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海恩泰(天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与****(天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3民初2668号
原告:***(YUSUNMIN),国籍:大韩民国,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乐海恩泰(天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9号(北辰科技园区乐金电子公司内C1栋2楼)。
法定代表人:金光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乐海恩泰(天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人事职员。
原告俞善民(YUSUNMIN)与被告****(天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YUSUNMIN)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俞善民(YUSUNMIN)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俞善民(YUSUNMIN)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YUSUNMIN)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