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东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大泥村祥盛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22479164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六合峰(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兴华七支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111727522977F。
法定代表人:陈侲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合峰(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东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204元、保全费4,824元,合计11,0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能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