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合峰(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六合峰(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972民初4629号 原告:东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莞市***大泥村祥盛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22479164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六合峰(天津)科技股份有限。住所地:天津市**青经济开发区兴华**支路**号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111727522977F。 法定代表人:陈侲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合峰(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六合峰(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0,650.9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额度为860,650.9元的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六合峰(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0,650.9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能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