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2民申57号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宜兴埠第八农工商联合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荣盛金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万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林胜兵、白会娟、荣盛金汇(天津)酒店有限公司、圣启(天津)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白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13民初5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津市宜兴埠第八农工商联合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提审或指令再审。事实及理由:1.一审判决超越***诉讼请求,径行判决申请人承担代偿责任;2.申请人在(2019)津01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中达成的是“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而非债的加入,不应作为本案的当事人;3.一审法院对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未予查明,未考量***是否涉嫌职业放贷,借款合同应依法认定无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请求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林胜兵、白会娟、荣盛金汇(天津)酒店有限公司、圣启(天津)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白慧芳提交意见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宜兴埠第八农工商联合公司在一审中表示同意在天津市万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对***担保的债务的前提下,代其清偿。故一审判决:“若被告天津荣盛金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且第三人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第八农工商联合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日内,仍未在最高额抵押793万元内代天津市万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清偿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坐落在北辰区津围公路东(房地证津字第XXXXXXXX号)的房地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后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抵押793万元范围内,按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并无不当。且本案中,天津市宜兴埠第八农工商联合公司参加了一审庭审,签收一审判决书后,并未提起上诉。申请再审期间,天津市宜兴埠第八农工商联合公司对自己的申请再审主张未提交充足证据的予以证明。天津市宜兴埠第八农工商联合公司的再审申请及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天津市宜兴埠第八农工商联合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再审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市宜兴埠第八农工商联合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褚 竞
审判员 王业香
审判员 孟晓兰
法官助理张春颖
书记员李佳琳